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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微信、微博管理的通知

2016-06-06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网络舆论阵地建设,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在正确引导舆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服务广大师生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学校现对以各二级单位及下辖学生组织名义开设的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建立申报、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登记备案

以学校各二级单位、校级学生组织和院级学生工作部门名义注册的官方微信、微博平台(帐号中含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或简称的;账号中含有学校二级单位名称的;由校内二级单位或学生组织注册或运营管理的),均在登记备案范围,需要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微信、微博登记备案表》(见附件)。本通知发布前已运营的账号,需补充填报备案表,并报送至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今后,凡新建官方微信、微博的单位,需提前1周向党委宣传部提交备案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通。

二、明确管理责任

依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辽石化大委发〔2016〕7号)规定,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二级单位要主动建立健全微信、微博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微信、微博内容的审核发布和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各单位领导或平台管理人员变更,应在3日内重新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微信、微博登记备案表》,并及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公众号LSHU-1950),是学校官方通过微信发布重要信息的唯一权威渠道,由校党委授权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校内各二级单位官方微信、微博,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微信、微博,由校团委负责管理,校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微信、微博,由各学院(部)负责管理,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三、加强信息发布管理

校内各级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信息,不得发布和转载未经核实的信息。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完善微信、微博信息发布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指定专人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发布方向正确、内容准确。

未经授权,校内各级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四、加强新媒体平台建设

各二级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好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阵地,搭建起与师生联系沟通的桥梁,汇聚改革发展力量。要加强与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平台进行互联互动,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以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升学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要加强管理团队建设,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他们的政治敏感性、政治鉴别力和管理运营水平。

请各二级单位认真做好微信、微博的统计登记工作,组织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微信、微博登记备案表》,经二级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6月17日前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413房间,电子版发送至周晓欢老师的办公自动化。对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微信、微博,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法律手段申请关闭其帐号,并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联系人:周晓欢;联系电话56865009。

附件:《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微信、微博登记备案表》下载地址(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党委宣传部

2016年6月3日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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